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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楼市] 江西出台商品房销售新规:楼盘不得拿未建成学校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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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13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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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6831 user 发表于 2019-11-1 10:32:57
    新建商品房是否证照齐全?如果有,到哪里可以查询,如果没有,去哪里投诉维权?楼盘销售时,销售人员如果信口开河,该找谁维权?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减少售后纠纷,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近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及售前告知行为的通知》(下简称《通知》)。自今年12月1日起,在售新建商品房的销售许可证等证照、“一房一价表”、精装房装修价,乃至销售人员信息都必须线上、线下予以公开。

    线上线下要公示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中介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应在商品房销售大厅显著位置集中公示和警示以下信息,同时在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以下内容:

    ●7种证照

    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在售商品房)

    ●16件事项

    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楼幢建筑平面图、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层数、户型详图,已批准预售的楼幢(预售楼幢号与规划不一致的,应作特别说明)、房屋对应土地使用年限、房屋规划用途、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公共配套说明、地下停车位平面图、人防区域平面图、停车位配比、地下车位租售方案等,位于人防防护区范围内的停车位(车库)应注明“人防车位(车库)”。

    ●4份证明

    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设置抵押项目,应公示抵押权人基本信息、抵押金额、抵押年限、抵押权人同意销售抵押房屋的证明材料。

    ●1份表格

    《江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销售公示表》(即“一房一价”)。其中内容必须包括每套商品房楼层、朝向、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时间等情况。

    ●1份价格清单

    精(全)装修商品住房需公示住宅装修价格、住宅装修交付标准清单、装修价格评估报告等内容。

    ●一个账户、一部电话

    须公示销售现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举报电话。

    ●销售员身份

    销售现场应公示销售人员信息,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相片及上岗证明、工号等。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列入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委托范围、时限。

    收钱退款有规定

    “无理由退房”应注明退款时限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款项。符合条件收取定(订)金的,必须签订书面定(订)金协议,并提示购房者缴纳定(订)金的法律责任。

    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可无理由退房”方式销售的,应向购房者明确退款时限;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不得组织众筹购房等。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商品房。

    商品房售前告知

    签订预售合同前要告知4种情况

    《通知》要求,今后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应向购房人告知销售项目以下4种情况:

    一是在楼盘项目用地地块内部配置有垃圾中转站、废品站、公共厕所、危险品仓库等设施的;

    二是商品房项目配建有保障性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三是商品房户内存在上下水、暖气、强弱电、燃气等管线检修、检查井洞口的,或房屋室内空间部位有柱子或障碍物的; 四是沙盘、户型模型、样板房与实际销售商品房的比例及有关详细信息,商品房价格是否包括水、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的费用。

    公示告知须规范

    楼盘不得宣传未建成学校和交通枢纽

    《通知》对新建商品房在公示时,提出了8项规范性要求:

    1.公示期限自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之日止;

    2.所有公示资料均需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

    3.公示的销售信息应与商品房网签备案信息一致,公示的项目名称应与已批准的预售许可证一致;

    4.公示信息以及宣传单、推介书等宣传资料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

    5.不得公示或告知楼盘附近未建成招生的学校、幼儿园等信息;

    6.不得公示或告知未建成运营的机场、火车站、地铁站等,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人;

    7.商品房销售信息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有关规定;

    8.严禁不符合项目实际或违反政策的误导和虚假宣传。

    不定期检查暗访

    违规企业或将暂缓销售网签

    《通知》要求,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应加强商品房现场销售行为的监管和指导,规范公示标准与方式,提高公示水平,保证公示效果。同时,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应不定期组织对楼盘销售现场进行检查或暗访,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的全部在售楼盘进行现场巡查,确保销售现场公示和告知符合规定。

    《通知》明确规定,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采取书面警示、约谈企业负责人、公开通报批评、暂缓销售网签、计入信用档案、列入行业失信企业名单,以及列入资质许可机关抽查或审查企业等措施,以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文/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李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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