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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西] 明年起,江西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保基金统一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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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31 youku 发表于 2019-10-15 11:37:05
    日前,《江西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开征求意见。小编梳理发现,自2020年1月1日起,上述两项保险将在江西省全面合并,生育保险基金经审核确认后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
    基金征缴方案
    两种保险合并后职工医保个人缴费率为2%
    据了解,在我省统筹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有意愿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合并实施前,参保单位或个人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生育保险费的,按有关补缴规定执行,补缴后视同连续缴费。合并实施前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年限分别合并计算。
    生育保险基金经审核确认后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合并后,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在职职工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仍为2%。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费率缴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待遇享受条件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自参保缴费次日起,女职工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医保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不得在居民医保基金中重复报销。
    在江西省范围内女职工连续缴费至生育时满一年以上(含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缴费时限)且生育后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但是,违反《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女职工退休后生育的,可继续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男职工退休后,其未就业配偶生育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
    门诊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生育医疗费用指的是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从怀孕至分娩住院期间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以及生育出院后3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以及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生育医疗费用不含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项目,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生育医疗项目,以及因生育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参保女职工及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经统筹基金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可以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其中,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实行按人头、按项目等方式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规定的标准。
    生育津贴规定
    正常分娩按规定享受98天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为参保职工在规定的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人上年度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其中,正常分娩的,按规定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外,增加六十天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自愿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直接发放给个人。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且工资标准高于或等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职工不再领取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但工资标准低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发放工资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发放给职工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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