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慵懒 2017-7-14 1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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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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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就醉 发表于 2017-9-29 10:31:52
南昌新闻网讯 昨日记者了解到,《南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已对外公布,拟对我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交存比例、管理体制以及应急使用等进行规范。
据了解,未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由买方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住宅小区的非住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以及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由买方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25%作为维修资金,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按照《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交存的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房产主管部门代管,并委托所在地商业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并委托所在地商业银行开立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
业主大会成立后,维修资金代管部门或者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将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维修资金划转后,业主大会应当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应接受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相关商业银行配合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工作。
此外,我市规定,维修资金未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一次性使用维修资金5万元以上的,需要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价;维修资金已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需要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价。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维修资金。(记者 尹玲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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