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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热点] 独生子女一年可领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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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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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9-8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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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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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10 刘小莎私房菜 发表于 2017-6-26 15:56:52 来自手机
    为保障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顺利实施,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 2017〕7号),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奖励对象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是指根据夫妻各自年龄、户籍等情况,一方符合条件一方享受奖励,双方符合条件双方均享受奖励。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条件
    01
    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
    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含退休);
    2、具有本省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指户口登记地址在本省行政区内、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含个体工商户、无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国企改革等原因脱离关系的职工);  

    3、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养老金的职工。

    备注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的,仅城镇居民一方可申请奖励。
    条件
    02
    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人员
    1、指夫妻双方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合法生育或收养过一个子女的,或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以上子女但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享受奖励;

    3、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按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合并计算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再婚夫妻一方符合奖励条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也可纳入奖励;

    4、由于婚姻变动形成单亲家庭的,只计算其本人子女数。

    条件
    03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

    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关系的人员的奖励办法参照其他城镇居民执行。

           中央驻赣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可参照执行。



    奖励标准及奖励情形
    1、从2016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以个人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发给奖励金,直至亡故。奖励金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2、符合条件领取奖励金的,从开始领取直至亡故,2016年1月1日之前亡故的,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

    3、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从2016年1月1日开始享受奖励。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亡故的,不补发奖励金。

    4、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依法应当享受的奖励扶助待遇。

    奖励资金来源与发放
    奖励金以个人为单位,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当月开始计算,每年发放一次,12月31日前发放到位。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在年初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由单位发放。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筹资并由单位发放。  
    三,其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专项安排。

    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可在符合奖励年龄的当年1月至3月期间,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本人一英寸免冠近照两张,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以及填写《个人诚信承诺书》一式两份。如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死亡,可以由代办人以申请人名义代为申请并领取奖励金。


    2.单位核实确认。申请人所在单位依照奖励对象条件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核实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对象名单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本单位奖励对象,并建立奖励对象个人档案。   
    3.县级备案。单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及《申请表》电子版报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其他城镇居民
    符合奖励条件的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可在符合奖励年龄的当年1月至3月期间,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本人一英寸免冠照片两张,向负责资格确认地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和《个人诚信承诺书》一式两份。如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死亡,可以由代办人以申请人名义代为申请并领取奖励金。


    2.社区居委会核实公示。社区居委会对《申请表》进行核实,并将核实通过的对象名单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无异议后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将奖励对象名册和《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办事处(街道)进行初核。

    3.乡(镇)级初核上报。由乡(镇、街道)组成核实组,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核实。将初审核实的对象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确认。   

    4.县级确认。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拟奖励对象进行确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同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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