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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热点] 南昌联泰侨郡小区车位只卖不租 律师称有违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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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7-18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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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570 80年代 发表于 2017-3-16 18:36:31
    小区外面停满了车,里面却是空荡荡的……日前,家住南昌联泰侨郡小区的业主小李向记者反映了小区停车的窘状,他告诉记者,小区有1500多个地下车位,但开发商以每个9-10万元的价格“只售不租”,不便宜的售价让不少车主只能选择把车停放在小区周边的空地、马路上,不仅不方便,还影响了交通。

    业主:不买小区车位就不让停车

    小李告诉记者,由于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地上人车分流,地下车库有空位却“只卖不租”,一个车位售价约9-10万元。

    无独有偶,附近的联泰滨江业主刘女士也告诉记者,该小区车位同样“只卖不租”,而且价格达到了15万元左右。“我朋友买了附近联泰天悦的新房,那边车位据说也是要卖的。”

    “车位不便宜,不是每个家庭都能负担得起。”据小李介绍,不少业主只能将车停放在小区门口的空地或者马路边上,可这样一来,不仅安全得不到保障,还容易影响交通,甚至被交警贴罚单。“开车出门,时不时会发生被乱停的车子堵住的情况,非常麻烦。”他无奈地说。

    同样在红角洲的联泰香域尚城业主徐女士反映,自己在2014年以10万元的价格买了一个地下车位,彼时,置业顾问明确告诉她,由于政策不完善,这一车位不具备产权。2015年4月1日,南昌市明确地下车库、车位可以办理产权登记。“可我买的车位还是办不了产权证”,徐女士说,房管部门告诉她,由于此地下车位没有计入容积率,不符合办理产权证的条件。

    开发商:大家都在卖,这是普遍现象

    业主们质疑,地下车位“只卖不租”造成大量停车位闲置,加剧停车的供需矛盾;许多业主将车停在小区外面,加剧了交通拥堵。还有业主提出,南昌2014年就出台了《南昌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地下空间建筑物应当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后方可销售、出租。“那么,开发商是否具备产权?卖车位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

    记者将业主的质疑反馈给江西联泰地产,该公司媒体对接人李媛15日上午回复记者:业主反映的这些楼盘地下车库的确不计入容积率,开发商出售的都是使用权,但这是南昌市的一个普遍现象。而且,“大部分楼盘的地下车位都是不租的,开发商投资建地下车位的成本原本就高,为了收回成本,卖得贵也很正常”。而对于记者问到的卖车位的法律依据,李媛并未回答。

    官方:不计容积率得不到产权

    地下车位究竟有没有产权、能不能卖?记者走访了相关部门。

    “地下车库、车位要办理产权证,前提是要计入容积率中”,南昌市房管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据悉,所谓容积率,就是小区各类建筑的总建筑面积与小区总用地的比值,即总建筑面积/总占地面积。计入容积率,相当于取得了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有了使用权后,才有了该地下建筑物的所有权。

    另外,《办法》明确,开发城市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而除划拨土地外,开发商取得地下空间的使用权需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但是,根据市国土局2014年出台的关于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的计算办法,土地出让金需按照计容建筑面积分层计算。“可规划局给我们的说法是:小区地下空间不计入容积率”,市国土局土地利用处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意味着,不计容积率,相关地下空间的土地出让金根本无从计算,也就没有缴纳。

    疑问:车位权属应归谁

    联泰地产在未取得产权的前提下出售车位,有没有道理?

    市房管局有关人士回复记者,《南昌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中所指的“地下空间建筑物应经初始登记确权后方可销售、出租”,其针对的是“计入容积率”的地下建筑应按照规范进行出售,而目前南昌大部分地下车库、车位没有计容,办不到产权,这就回到车位权属的争议上来,即到底车位的所有权归开发商还是业主? 他表示,虽然《物权法》里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但开发商是否将地下车库的开发成本列入了楼盘整体造价中,其并未向房管部门报备。故而,“这个问题并非房管局一家能协调的”。

    律师:开发商做法有违《物权法》

    那么,地下车库的开发成本是否含在了楼盘的整体造价中呢?在联泰地产网上公开的联泰侨郡、天悦《商品住宅成本公示》上,记者似乎找到了答案。


    据公示,联泰侨郡项目公示成本为7118元/㎡,公示建筑面积为22万余㎡,其中就包含1450个地下车位;联泰天悦项目公示成本的建筑面积达39余万㎡,其中也包含了8.4万㎡的地下建筑面积。“这意味着,开发商把地下停车位的造价打入了整体工程造价,也就是说,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在购房款中就包括了一部分建造地下空间的钱。”一位业内人士就此分析说,由于不计容,地下车库建设本身就省去了规费,业主又通过购房分摊了地下停车位的建设费用,而开发商现在高价销售地下停车位,这等于是让业主掏两次钱。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刘太金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满足”的意义在于,有购买能力的业主可以购买,没有能力购买的则可以租用。“只卖不租,违背了小区地下车库作为小区配套设施的规划初衷”。此外,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如果开发商出钱建造了地下停车位,再向业主出售出租,这也合乎情理,但如果业主已经分摊了地下停车位的建设费用,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应该属于业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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