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无聊 2016-11-13 1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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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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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0
user 发表于 2016-11-16 09:53:07
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其中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新规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不设置统一的过渡期,也不要求现有民办学校在此时间之前进行选择。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解释,新规不设置统一的过渡期,有利于各地依据法律,从实际出发解决相关问题,一校一策、稳妥处理。
南昌70多家民办学校 不营利不代表不收费
据不完全统计,南昌的民办学校有70多家,涉及10余万学生,其中不少是“人气名校”。这些学校将如何选择?
首先要界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两者的区别在于,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能否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终止时能否分配办学结余。
15日,记者从南昌市教育局相关部门了解到,之前南昌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注册时不需要选择非营利性或营利性,而已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也全是非营利性的,只有是否收取合理回报之分。
据不少学生家长反映,南昌部分民办学校学费少则1万元/年,有的高达4万元/年。对此,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谢焕忠曾表示,不营利不代表不收费,也不代表就是低收费,区分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关键看学校创办者有没有参与分红。
南昌将制定实施细则 会给一定的过渡期
出资人用来区别是否营利性的“合理回报”,这一模糊用词将消失在新规中。记者了解到,新规删除了此前关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的规定。
在之前的规定中,民办学校实质上分为两类:“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专家表示,前者实际上等同于新规中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后者虽然仍是以民办非企业单位为组织形式成立的非营利法人,但其实质更接近公司等营利性法人,因此,不可避免地混淆了民办教育的公益与非公益、营利与非营利性质的界限。从这一点上来说,新规可谓正本清源。“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比照公立学校,有助于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和扶持;而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也为其理顺财产归属和市场化运作(如上市)提供了空间。”
目前,南昌的民办学校中,若此前已在章程中约定为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其将面临选择:要么将其重新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在章程中删除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表述,要么彻底退出义务教育领域。
记者了解到,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可依照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南昌市教育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也表示,在国家层面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正式通过后,针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实施监管细则,省市层面也将会印发出台。他们也将据此制定出具体实施细则,应该还会给一定的过渡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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